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5年修订)

发布者:张海娟发布时间:2025-11-0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术委员会在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公平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承担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工作。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平,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确保全校师生在科研和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科学发展。

 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术道德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积极探索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组成人员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及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教授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占相当比例,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酝酿提名并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科研处处长担任秘书长,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具有专业建设工作的经历、经验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四)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与热情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三)因身体、年龄、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委员职责或者违反学术委员会纪律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及重大科研政策与措施;(二)审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三)评选与推荐科技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奖等各类学术荣誉与项目;(四)受学校委托,对职称评定、人才引进、科研计划等工作中涉及的学术事项进行研究、论证与审议;(五)就学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存在争议的学术事项开展认定与仲裁;(六)负责学校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的建设、维护及相关工作;(七)处理其他适宜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决定的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工作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例会制度

第十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秘书处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十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回避。

第十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及其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

第十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的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