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22-05-17浏览次数:620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维护学校及教职工在科技研究及转化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以及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高校、科研院所人才创新活力意见》(苏办[2020]2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按照合同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学院(部)及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二级学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本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课题进行过程管理,承担监管责任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结题结项和评价考核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及相关规定使用经费;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是横向项目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对横向项目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环节与过程承担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服务活动中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文件以及合同的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并规范使用经费,认真履行合同。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各类合同,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合同文本。

2.二级学院(部)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要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3.科技处、财务处负责对合同复核、定期组织评审。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整;经费分配是否合理;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结题方式是否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是否合理。

4.横向项目一般以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系统中登记为准,到账经费以所开发票的总经费为准。未办理登记的项目列为横向项目管理,但不得申报各级成果转化项目。横向技术服务合同符合免税条件,需要办理免税手续的,由项目负责人在进入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按照《政务用户增值税减免办理流程》办理免税手续。

5.横向项目被评审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在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及签署《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

第九条 合同文本总数为对方所需份数外加学校所需三份,项目负责人、二级学院(部)、科技处各执一份。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得借阅或外传。

第十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及时保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项目负责人对技术资料在内的相关材料的交接应与项目委托方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要求编制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学校的有关规定以及科学研究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与项目委托方沟通并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说明变更内容及原因,明确已完成成果的归属和经费的使用,同时提交一份原件供科技处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负责人调动或离职等个人原因,需要变更负责人的,应及时与项目委托方沟通签订变更或终止协议(附件1),否则,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的,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争议的相关处理工作,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横向项目的经费都必须进入学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交纳各种税费。横向科研经费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校后,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合同,经费分配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立项手续。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分配

1.横向科研项目的收支采用两级管理的办法,每笔到账经费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后再行按比例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费用支出

 

合同类别

管理费

业务经费

二级学院

项目业务费

项目绩效

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10%

根据合同预算执行

(合同预算不明确 70%)

根据合同预算执行

(合同预算不明确20%)

 为了加强二级单位科研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提取到账经费的10%管理费,作为二级学院科技发展能力建设基金,用于科技活动直接费用支出

2.项目业务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专家咨询费及其他支出

2.1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购置、研制、改造专用仪器设备(含软件),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除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均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购买设备需填写申请表(附件2)。购买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2.2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材料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试剂、药品、办公耗材、辅助材料、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等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使用学校仪器设备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校内转账方式支付。支付给校外单位的各项测试化验加工项目,金额超过5千的,须附测试清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还需提供由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的协议。

2.3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差旅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开展实验协作、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出差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因项目研究需要使用汽车的,可采用租赁或自备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汽车租赁费、汽油费、路桥费、临时停车费等,可在差旅费中开支。但保险、保养、洗车、年检、修理、汽油充值卡等费用不得开支。

会议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来校短期工作或者参加会议,可列支其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国内住宿费等。

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的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列支,但应当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费报销附件应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发票、会议开支结算清单等相关凭据。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项目组成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产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高等学校“三公”经费统计范围。项目组成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符合规定的项目组成员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可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秉持促进发展、务实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

横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学校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2.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给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及参与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劳务性费用。

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对于野外和田间考察、心理测试与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在确保真实性的情况下也可以劳务费的方式支取。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

2.5绩效支出

绩效支出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学校为了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所安排的相关支出。项目合同对绩效支出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纳税;无明确约定的,对项目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可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纳税。对按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3.项目绩效 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在职人员的绩效奖励

4.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以项目主持人分配的经费进行认定。

第十八条 经费转拨管理

1.横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2.申请转拨经费应当以合同为依据,申请人填写科研项目外转(拨)经费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院部和科技处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按规定进行拨付。

3.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转拨经费手续,提供合同复印件、相应的税务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计划财务处的付款入账凭证。

4.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审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财务管理规定报销2万元及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2万元以上的支出或差旅费达1万元以上或经办人为项目负责人时由二级学院、科技管理部门审批;支出达3万元以上还需校分管理领导审批项目结题后,验收材料审核归档后方可报销绩效支出。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部分相关费用管理规定:

1.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无明确约定的,按学校相关规定及实际列支并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2.项目绩效合同对其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并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3.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差旅费、出国(境)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学校“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需取得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经费预算调整表,报科技处审查,审查通过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预算调整。

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合同没有约定的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同另有约定按合同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均属学校所有,必须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章 结题结项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期满都必须办理结题手续。如有客观原因不能结题者,经委托方同意可办理一次延期结题。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两年后,结余经费按项目结题结项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期结题,结题材料提交科技处存档备案。科技处定期对结题项目审核和信用评价,根据审核评价结果核发绩效,被评为优秀的横向课题将另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未约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视为结题:

1.通过验收、鉴定的;

2.合同任务未完成,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报科技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与计划财务处解释。

 

附件1:合同终止协议.docx

附件2: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申请表.docx

附件3:科研项目外转(拨)经费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