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19-12-03浏览次数:928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对科研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学校科研质量和学术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科学技术与研究方针,结合学校实际,围绕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办学特色,重点开展应用研究、科技推广和科技咨询服务,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条凡以学校名义参与申报的纵向项目,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应遵守本办法的管理规定,并取得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四条科研工作须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注意保守秘密。

第二章科研工作管理体系 

第五条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学校科研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项目(含课题,下同)组组成。

1.分管校长:受学校党委或行政委托分管学校的科研工作。

2.职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科研管理工作。重点是科研指导与合同管理、经费预算编制、计划调整、信息管理、学术活动管理、结题结项和科研评价考核等;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和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及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处负责项目经费购置的资产管理;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3.二级教学单位。主要领导分管本单位科研工作,指定一名科研信息员负责信息传达和资料收集。

4.项目组。列入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均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聘用。

第三章 纵向项目范畴

第六条纵向项目的范畴

1.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

2.学校使用国家或地方财政资金自主设立的科技、教育教学、思想党建及其他科研平台(载体)的科研项目。

3.只有政府部门立项文件而无相应经费资助的项目为纵向指导性项目。

第四章计划、合同和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计划

1.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为指导,编制学校科研发展规划。

2.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和协调。

3.检查、督促研究执行情况。

4.转拨、分配科研经费,监督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八条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适用范围:纵向项目合同。

2.合同的内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与形式;具体技术要求及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进度、期限、地点;成果权的归属与分享;双方责任、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项目验收标准、方式与期限;双方经济效益及报酬支付方式;争议的解决办法及有关名词术语的解释等。

3.项目合同签订

1)校内项目列入学校计划后,由项目组与项目归口职能部门签订合同。

2)承担国家、省和市级下达的纵向科研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4.项目合同管理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若发现有违反合同规定的现象,将按规定冻结其经费,追究过错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2)科研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如要修改补充内容,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

1)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上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指南和申报要求,必要时进行申报动员或培训工作。

2)二级教学单位及时将项目申报的信息和要求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申报组织和动员,必要时与归口管理部门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做好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书或合同书的撰写。

3)项目申请时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和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照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保证申报材料的规范完整、内容真实准确。

2.项目立项

1)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推荐评审、公示,将评审结果报请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上报。

2)科研项目被批准立项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主管部门要求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3)所有项目立项实施前,须签署《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

4)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材料,须及时填报科研系统,纳入在线管理。项目含有独立子项目合同的按子项目管理统计。

5)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的省级以上项目,应提供学校同意推荐书、项目申报书、立项合同、经费划拨证明以及经费到账单等认定材料。

3.项目实施

1)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或申报书承诺的内容,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并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著作等)上标注项目立项归口单位和项目名称及编号。

2)对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下列原则执行: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将年度执行情况报归口管理部门;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除了每年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外,还需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配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有关规定报归口管理部门,待项目立项单位备案同意后实施。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4)科研项目实施期间,涉及到项目团队人员、延期、直接经费等变更的,项目主管部门有相应规定的按其执行,如无规定的按照下面执行: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以下的,须在合同到期3个月前申请办理;项目研究期限为2年及以上的,须在合同到期6个月前申请办理;人员变更需要答辩评审,延期只能申请办理一次。

5)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与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6)项目负责人和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的,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相关的研究材料、经费、设备等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教学单位同意,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或提交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正常工作变动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费一律暂时冻结,由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协商处理该项目的后续工作。因项目负责人无法和对方协商等导致合同另一方与学校发生纠纷,并造成学校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十条项目结题

项目研究达到了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则该项目研究即告结束,可进行验收。

1.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研究期限结束前发布结题通知;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结题申请、研究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等结题材料。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执行。

2.对各级纵向项目,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材料初审,审查合格后方可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结题验收。校内初审不合格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意见整改完善后重新报审。

3.对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时,只要不违反党纪国法,未谋私利,项目负责人可提交免责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意见,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项目结题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科研诚信档案,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对验收意见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该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一定期限内限制其申报所有科研项目资格。

5.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经归口管理部门确认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校级基金项目结题后剩余资金由学校收回。

6.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按规定做好物资和仪器设备的清理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同时按科研档案管理的要求,完成科研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的范畴

科研经费指由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际机构、社会团体、或学校提供的用来完成合同或任务书中规定的科研任务并进入学校账户的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资助与配套标准

学校对科研经费配套的金额,按项目实际到账的金额分段累计实施。实施办法见表1

项目经费资助与配套表

类别

到账金额分段

配套比例或金额

平台建设

项目

20万元以下的部分

(含20万元)

1:1

超过2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含100万)

1:0.5

超过100万的部分

1:0.3

科研项目

到账金额分段

市厅级

省部级

国家级

5万元以下部分(含5万)

1:0.5

1:1

1:1.5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

1:0.4

1:0.8

1:1

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1:0.2

1:0.3

1:0.5

超过50万元的部分

1:0.1

1:0.2

1:0.3

民政部备案的国家一级协会学会研究会、教育部行指委、省高教学会、省教科院

1:0.5

指导性项目

市级资助0.3万元、省级资助0.5万元、国家级资助2万元

其他

1:0.2

校内项目(资助)

科技创新团队

优秀团队不超过5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1万元

校内科研基金项目

重点培育基金项目不超过10万元,面上引导项目不超过3万元

校内教育教改、思政课题

重中之重课题不超过3万元,重点课题1万元,一般课题0.4万元

:1)国家级社会科学类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各类项目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各类项目;国家级自然科学类项目是指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

省部级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文化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中的文化部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主要包括江苏省教育厅下达的自然科学、哲社科学、教育教改项目,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江苏省社科联、省科协下达的项目,淮安市科技局、淮安市社科联下达的项目,市科协下达的资助项目,以及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与其他主管部门共同下达的科研项目。

2)平台建设项目学校配套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运行维护,无经费资助的省级以上平台项目和科研重大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经费要求的2/3的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后资助项目实行预配套制度,如项目验收不合格,按规定全额退回配套经费。

3)校级重点培育基金主要资助冲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及团队项目,按绩效分阶段进行拨付。

4)学校定额推荐立项的市级以上指导性项目按市级资助,竞争性立项的省级以上指导项目按相应级别资助。

5)我院教师参与的省部级以上纵向联合项目,在项目申报前,经学校同意推荐,国家级、省级依到账经费,参照相应级别和类别的50%比例进行配套,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联合单位已配套除外)。

6)外单位人员依托我校申报的项目,配套经费及奖励措施与我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7)其它未列入本办法的项目是否提供配套或资助经费及配套或资助经费金额由学校研究决定。

8)科研项目主要参与人员以项目主持人分配的经费进行认定,否则视同无效参与人员。国家级项目、省市级平台项目实施须按贡献大小进行经费分配。

第十三条科研经费入账和建档程序

1.纵向项目科研经费汇入学校账户后,根据正式立项文件,

由学校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在线经费收支档案。

2.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渠道分别建立财务核算专项。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管理职责划分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1.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协助学校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3.建立科研项目财务助理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协助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收支预算、审核决算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内部审计,并协助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核决算等工作。

第十五条项目经费的支出范围和支出预算编制

1.科研经费支出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项目主管部门对直接费用预算有相关规定或要求的按照其规定或要求执行,没有要求的按照学校规定执行。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调整为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类。编制上述科目预算只需测算总额。

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①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进行。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③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差旅费参照学校差旅管理办法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符合相关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④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和访问学者、聘任的全职和兼职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社会保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其他具体支出范围按照相关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发放的劳务人员在学校设立有专门工资账户,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支出标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⑤其他支出:指上述费用以外的与纵向科研项目相关联的其他直接费用。如图纸购置,描图,专用技术资料、书籍、刊物、计算机软件购置,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知识产权、文献检索、网络资源、新技术引进等费用。

2)间接费用

①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②间接费用的比例

间接费用比例,项目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含学校配套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对所有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提高间接费用核定的比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③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提取,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按纵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预算审定额度从项目组间接费用中列支。校内项目、指导性项目经费不得列支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2.经费转拨管理

①纵向科研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以合作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转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②申请转拨经费需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预算书、项目合同、科研课题经费转拨申请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还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由科技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否则不予批准。

③项目负责人负责处理转拨经费手续,提供相应的税务发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银行进账单复印件,作为计财处的付款入账凭证。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3.对科技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我校“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4.项目负责人须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限制比例范围填写“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申请表”,并列出详细预算明细,其中校级项目经费支出预算中只列支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支出,其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用不超过10%

5.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科研项目变更申请表”,经专家论证通过,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重大预算调整事项,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经项目立项单位备案后方可执行;设备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调增,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直接支出,特殊情况确需调增,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6.项目负责人员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7.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学校规定的额度内可简化采购程序,自主选择评审专家,自行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对于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具体按照学校相关采购规定执行。

8.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9.发生的经济业务报销时,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10.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技项目劳务费中列支。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以及人力资源和智力投入较高、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省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

11.野外考察、心理测试、人群调查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须在项目预算时详细列支测算依据,活动实施前,须提供活动计划和经费支出预算,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财务制度规定和流程报销。

12.间接经费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在充分考虑课题组成员年龄结构的前提下,向承担主要科研任务的中青年科研骨干倾斜,其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可不低于30%

13.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既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又要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管理与审批

项目负责人对经费收支和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经费支出须有项目经费使用明细、报账审批表和报销凭证,经业务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校项目管理部门签字后由计划财务处审核报销,支出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含3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校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校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纵向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所有已下达的科研经费,均可跨年度使用。若因故中止项目,剩余经费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出书面报告备案。

第六章其它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在职人员按政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项目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在项目研究期间,归项目组使用。当项目完成后,由资产处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调拨给有关科研机构,原项目组成员可优先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制度和平台使用学院仪器设备;校企共建实验室、共享大型仪器设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或基金会的科研资助和科研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并提前到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到账经费使用按照学校相关管理方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学校主持的项目及由其产生的科研成果须提前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教改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11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