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科技处发布时间:2019-12-03浏览次数:860

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管理,充分调动职工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根据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苏科计发〔2018278号),结合我校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在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科技成果转化认定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含技术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等)须经过学校审批授权同意,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涉及重大成果转化须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办法:

1.科技成果持有人须将技术合同在“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服务平台”或“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线上平台”登记,获得属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类别合同的认定结果。

2.技术转让(含专利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作价入股或者已经生产并销售的产品等情况为科技成果转化。

3.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项目合同中有明确的科技成果和应用方式,以及成果价值在项目合同总经费中的比例,可将相应比例的经费认定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六条 科技成果技术转让、授权使用、合作生产等获得现金收益在扣除单位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维护费等直接支出)后,奖励给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分别为70%(省内转化)、50%(省外转化)、80%(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扣除费用不包括由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的专利申请费。

科技成果入股本身不予奖励,入股时须由单位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无形资产与职务科技成果本身价值。后期获得分红等现金收益,科技成果本身收益的50%奖励给专利发明人及其团队。

其中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让100%收益。

第七条我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成果持有团队或持有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可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

第八条我校职务科技成果在校内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可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第九条 我校正职和所属公司中担任法人代表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其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但对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允许个人递延至分红或转让股权时缴税。

第十一条 上述现金收益是指由我校(含校属公司)获得,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由我校自行支配的现金收入。现金收益我校所得部分,由校统一管理,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由学校统筹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均须由成果持有人填写《江苏食品药品职业技术学院成果转化申请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放。本办法适用于校每位职工。

第十三条 学校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获得的转化收入,视同相应的横向项目到账经费,在业绩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对待。离岗创业前应经所在二级教学单位(部门)同意、科技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及团队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向各类社会团体推介科技成果,吸引其以自有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十五条 对我校科技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技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我校当年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七条 我校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科技成果,或协议定价成交并在本单位和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院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申请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八条 因履行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发生纠纷,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学校、二级教学单位和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按照收益分配时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九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因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故意或过失引起纠纷发生的费用,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承担,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研发团队除退还已取得的收入外,还应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校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每年3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未经授权私自转让或实施科技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表彰,退回全部奖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